发布日期:2021-11-10 浏览次数:42
讨债公司专业提供各类债务纠纷处理服务,债务纠纷案件中提供哪些证据?债权人要提供存在债权的证据,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担保人的资料等。而债务人要提供已经履行义务的证据,或者已经发生变更的证据等。
一、债务纠纷处理收费标准
当部分客户咨询我们时,经常会直接问及“清帐XX事需要多少钱”这样的问题,在未深入了解委托具体内容和要求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立即报价或者只能简单地参考“以往操作同类清帐”的报价。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简单报价多数与实际收费有一定的差异,有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
清帐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同许多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委托事务的确立,首先要建立在客户与我们相互信任、相互保密的基础上。至于最终收费多少,主要的是取决于几个方面:
1、委托人提供的线索数量及真实性。即是说,客户提供的线索数量越多,我们收费相应的会越少;客户提供的线索越具有真实性,那么我们收费相应的也会越少;反之则高;
2、案件自身的复杂程度。比如说,普通的查找第三者、婚外情背景咨询与重婚罪背景咨询的收费差距巨大;同样是查找目标下落的委托,如目标是经济犯罪嫌疑人与目标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清帐方法和成本完全是不一样的;
3、委托人要求达到的目的。譬如说,最常见的婚外情背景咨询,客户要求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与客户要求能够达到赔偿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4、被清帐对象的具体情况。就是说,同样的自驾车,而自驾奔驰、宝马名牌车的与自驾吉利、小微型车的绝对不同;公务员与老百姓绝对不同;这一点不在于我们是“势利眼”,而在于我们工作的难度是绝对不同的,也不能用一般的清帐方法去操作;
5、工作现场环境条件等客观因素。本地与外埠不同;消费水平高的与消费水平低的不同;城市与乡村不同;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不同;
6、办案人的能力、职业道德等主观因素;同样叫清帐,经办人(单位)的信誉、职业道德、专业水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会有所区别;比如说,能做婚外情清帐的办案人不一定能够完成商务性质的清帐;正规化清帐公司与散兵游勇式的小作坊截然不同……
故此,只有在我们对委托事宜充分了解后,才能对完成委托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相关费用等各种情况做一个准确的评估,才能提出一个合理的报价。 在没有了解清楚具体情况之前就泛泛报价,或者被动地认可客户的出价,是清帐(侦探)公司一种极不负责的经营方式!这时,委托人应当小心,这极可能导致委托目的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最终受损的还是委托人。这种损失不单单是金钱上的,也有时间上的,而且,时间上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我们希望客户(委托人)能对我们工作的特殊性予以理解。只有我们完全了解要为您提供何种服务和您要达到何种目的时才能合理报价。委托人支付的清帐费用只有足于保证我们能够在最坏的情况下都能顺利完成委托任务时,才能达到预期的清帐结果,才是“物有所值”,才是合理的收费标准。所以,我们要对你的案情进行详细“诊断”后才能报价,并在收取前期经费和保证金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开始工作并最终完成委托任务。
二、 债务纠纷处理需要提供的证据
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三、债务纠纷处理遵循的原则
在处理无因管理引起的债务纠纷时,应本着以下原则进行调解:
第一,对管理人出于助人为乐,自动管理他人事务并为本主谋利益的行为应给予赞扬,并劝导其在请求偿还的费用数额上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继续发扬风格。
第二,除管理人请求偿还的必要费用外,对其向本主索要报酬或编造名义变相索要报酬的行为不予支持,并进行必要的批评。
第三,本主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偿还或少偿还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中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买卖纠纷时,应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出卖人违反买卖协议的,如果是出卖人能够交付而不交付,应教育其遵守协议,按协议规定保质保量地尽快交付。
2、买受人不接受原协议的出卖物,中途退货时,应适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3、买卖协议成立后、如果货物发生意外摧毁、灭失的事故,而双方当事人对此又无故意或过失,原则上责任应按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情况确定,即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时,由买受人负责;所有权未转移给买受人时,由出卖人负责。如果这种事故是由一方过错造成,责任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承担。
处理借贷纠纷应贯彻以下原则:
第一,借用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返还义务,即向出借人返还与借用物种类、数量、质量相同的物;出借人不能要求返还借贷的原物;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借用人不能返还实物时,可用与借用物实际价值相同的物代替或用金钱返还。未约定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提出偿还期限,但应给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借用人作偿还准备。
第二,出借人可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借用人收取利息。利率必须合理,禁止高利贷和“利滚利”。
第三,出借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把借用物本身存在的、足以损害借用人的故障告知借用人,致使借用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借用人在借贷期间不得不支出的、确实是为保存借用物所必须的、由于紧急情况又无法通知借用人的非正常支出原则上由出借人承担。
因借用引起的债务纠纷
处理借用纠纷应贯彻以下原则:
第一,借用人应按期返还所借的原物,并应保持借用当时的状态。
第二,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对借用物负完全的保管责任。
借用是无偿性质的,也是群众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常见的形式。在调解借用纠纷时,既要提倡发扬团结互帮精神,又要注意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准则,尽量促使双方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本着好借好还,损坏赔偿的精神解决。
四、债务纠纷处理服务介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公民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与日俱增,其中债权债务纠纷尤甚。除当事人不诚信外,债权债务纠纷多因没有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不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债权或债务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因而产生。尤其在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中小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之间,由于重情义、轻契约,法律意识淡薄,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时,所采取的民事行为不规范,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导致债权债务纠纷的事例屡见不鲜。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规范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预防和减少债权债务纠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了民事法律活动规范化普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已经发生的债务纠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对于债务纠纷的处理具有非常丰富的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能够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需要我所律师提供帮助,请联系我们。
五、债务纠纷的极端现象:
一是“暴力逼债”。主要指债权人自己通过暴力方法来逼迫债务人就范,常见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乃至杀害债务人。
二是“涉黑讨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另一种是债权人通过黑社会(例如涉黑的讨债公司)来讨债。涉黑讨债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与暴力逼债的区别在于:暴力逼债是简单的使用暴力,一般因为债权人的激情的发生;而涉黑讨债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黑社会的手法来要债。
三是“自残要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自虐、自残、自杀等方式要债,一般发生在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件中。
四是“霸道拒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其中“要钱没有”又分真没有和装没有两种情形;二是“有钱也不给你,看你能把老子怎么样”。
五是“恶意逃债”。主要指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却采用“金蝉脱壳”等方法,逃出债权人控制的地域范围。
六是“消极避债”。主要指债务人在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为了摆脱债权人的一再追讨而不得以的消极避世行为。如有的债务人躲到荒山之上,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如重庆李先培为躲债变成现代“山顶洞人”事件;更有严重的,为了躲债,自己干脆去犯罪,等着进监狱,从而使债权人再也不来缠自己,如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史某为躲债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七是“抢先要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一些精明的债权人率先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债权,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也就是所谓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八是“择亲还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可能会先清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债权人的债,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六、债务纠纷处理保密协议
保证对委托人所提的一切线索严格保密,不与任何人透露有关本调查的任何情况及委托方相关的信息,讨债终结后将所有资料返还委托方,并按双方约定时间进行保密。
一、公司所有员工谨记公司的《保密守则》,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咨询,贴心的服务。
二、客户的委托资料由公司保密人员专门保管,全面负责资料的建档、归档和销档。
三、公司保密人员只对总经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查阅资料须经请示,领取与归还须登记在册,注明借阅与归还日期和借阅人员姓名以及借阅原因。
四、公司限制调查人员全程调查,采取分段调查模式,辟免调查人员掌握全部情况,最大程度上保证客户隐私的安全。
五、公司不保留客户的任何资料,案件结束以后,涉案资料全部销档。
六、客户在委托侦探公司调查过程中,不要对任何人提及自己所委托之事,更不要以任何形式惊扰被调查对象,以免对日后的调查工作产生影响。
七、在客户委托之后我们将根据情况及工作的进展,合理有效地调整工作方案和部署,并希望客户予以尽可能的配合。我们将倾听客户的建议,因为客户对调查目标有较为直接的了解,但也希望客户尊重我们的建议。
八、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每一个客户委托前要与客户签定保密协议,协议的效力持续到委托调查结束以后。
九、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委托方违反协议泄露机密,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委托金不予返还,由此造成的受托方的一切损失均由委托方全额赔偿。
十、如受托方违反协议泄露机密,委托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委托金全额返还,由此引起委托方的损失由受托方全额赔偿。
十一、在实施调查中,委托方所提供的线索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全力配合一切调查。
十二、我公司的人员情况、设备配备、调查渠道等情况属于公司机密,由于行业特殊性,一般不对外公布,敬请客户谅解。
七、债务纠纷处理须知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其负面影响不仅仅涉及企业本身,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现仅就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1、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企业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2、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3、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4、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经施行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更是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5、诉讼时效--一个不应小视的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八、 债务纠纷处理方法
1、“函电”讨账法
(1)是指账权人通过向账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账款和清结账务的目的。
(2)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账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账权账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账权金额不大,且账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账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账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2、“会议”讨账法
(1)优点: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账效率;便于全面了解账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便于账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
(2)适用范围:账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账权账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账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账务人的平均账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3、“公证”讨账法
优点:强化账务人偿账的责任意识;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账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4、“代位取偿”讨账法
适用本法应注意:账权的转移必须经过账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账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5、“律师协助”讨账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参谋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清理帐目,分析成账原因;函件催讨;行政干预;召集账务人会议;账权转移;两地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诉讼。
6、“兼并清欠”讨账法
实施步骤:牵线搭桥,促成兼并;签订协议,保障账权;执行协议,实现账权。
7、“留置清偿”讨账法
(1)优点:确保账务人实现账权;督促账务人及时履行账务;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以账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账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账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账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是账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账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账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账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8、“抵押清欠”讨账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实现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账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谨防账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9、“劳务抵账”讨薪法
使账务人积极主动地还款清欠;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和协作。
(2)适用的条件:账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账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账权人所需要的;账务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账务人以其劳动偿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